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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力的对弈无关法律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14:21  半岛网

  文/季建民

  

  对此新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一位领导分析说,一种情况就是因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在第一种情况被排除的情况下,新沂交警大队领导更认同于第二种情况,就是伍某是因为惊慌失措所致。

  新沂交警大队领导的分析,引来许多网友的质疑和批评。作为交警大队的领导,不可能不知道还有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轧伤不如轧死”。机动车司机在轧死行人后,可能只对死者和死者的家属,一次性赔偿几十万元钱款,就可以了结这起车祸。而如果司机把行人轧伤,不仅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还要赔偿伤者后期治疗的各种费用,如此加起来可能一百万元也解决不了问题。

  针对网友的种种质疑,第二天新沂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通报“9.7”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通报同时称,新沂市委、市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受害人亲属的安抚工作,并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彻查案件,严惩肇事者(见9月14日《扬子晚报》)。

  当地政府部门措辞各异的表态,更像是权力与权力的对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任何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新沂交警大队的领导就分析说,这起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于司机惊慌失措所致。在网友对于这个认定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和反对声中,新沂市委、市政府又介入到该事件中来。新沂市委、市政府同样也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就表态,要严惩肇事者。

  一个基层权力对于某件交通事故的认定,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和反对。于是地方政府的更高级权力机构及时介入,提出与基层权力相异的表态。从程序来说似乎公正,上级领导下级,这是权力程序的本质要求。而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力与权力的匆忙表态,都是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干预。

  基层权力对于交通事故性质的判断,应该依据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然而在事实和证据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又如何做出了,肇事司机是由于机惊慌失措所致的判断。判断应该依据事实和证据得出,而不是在事实和证据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就先拿出一个判断来,用判断来解析事实和证据。

  而当地政府最高权力的表态,也犯有同样的错误。在事实和证据还没有完全明朗的情况下,就无从断定肇事司机的责任和性质,就更不能得出严惩肇事者的结论来。况且“严惩”和“松惩”,都是执法过程中的极端行为。对于该起事件进行“严惩”,那么又该对那起事件进行“松惩”那。如果说“松惩”是执法过程中的过度放纵行为,那么“严惩”就是执法过程中的过度打击行为。

  一个基层权力对于某件交通事故的认定让人质疑,而来自当地更高层权力机构的表态也同样让人质疑。然而一个无法让人否认的事实则是,每当普通公民遭遇不公正的待遇的时候,都希望能够得到更高层权力机构的干预。更高层权力机构的干预,符合不符合法律程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高层权力的表态,更能决定问题最终结果的结局。

  在权力与权力的对弈过程中,受伤的总是底层权力,而无关乎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而这样的结局恰恰与法制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在这种对弈过程中,权力越大越“好使”,而无关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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