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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加班权益别只盯加班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14:21  半岛网

  文/吴睿鸫

  

  近些年来,每逢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放假时,社会保障部门都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用详尽的计算公式,来演示加班费实领金额,似乎已成为一种固定的惯例。

  与之呼应的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也亲自出面,用严厉的法条来保障企业员工追索加班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笔者觉得,尽管发放加班补贴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很重要,但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加班权益,更值得人们去关注,更需要国家职能部门来维护。因为,倘若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即便企业发放了加班补贴,也容易变质变味,譬如,企业用倒休冲抵加班费,难免使补贴“失贞”。

  就目前而言,梳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劳动者享有三大加班权益:一是,加班时间有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是,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此外,劳动者还拥有索要加班费,以及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权益。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尽管依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劳动者拥有三大加班权益,但是,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原本劳动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几乎变成了一纸空文。联想到前一段时间,富士康接二连三发生企业员工N连跳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让员工无休止地加班,造成了劳动者加班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至于劳动者加班权益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执法软弱,因为,我们在每年节假日,总是听到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的声音,但无一例外的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提醒”,让充满期待的三大加班权益沦为“三大皆空”。

  有鉴于此,维护劳动者的加班权益,不能仅止步于通过媒体“提醒”,而在于严格公正执法。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代表弱势的企业职工群体,向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加班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追回正当权益,鼓励和引导更多员工,要求企业自觉主动地兑现加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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