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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债务一拖15年 检察院成功调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16:36  正义网

  正义网湖南9月17日电(通讯员 邹学韬)近日,衡阳县检察院立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更新办案理念,通过促进执行和解,成功息诉一起长达15年的债务纠纷积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4年3月,刘某(女)与王某合伙在衡阳县角山乡前进村邓家湾组办砖厂。同年8月17日,砖厂投产后,刘某与王某协商解除合伙关系,确定该砖厂以“抓阄”方式折归个人所有,并就砖厂的财产、产品及债务进行了处理。王某以“抓阄”方式取得了该砖厂的所有权,经结算应退还刘某投资款20798元。王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1994年农历12月22日前退还上述款项。该款到期后,刘某多次进行催收,但王某一直未予归还。刘某于1995年2月28日诉至衡阳县法院。衡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应偿还刘某债款20798元及利息1871.80元,限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但王某一直未履行还债义务。刘某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曾先后多次对王某进行强制执行,并以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对王某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因王某在经营砖厂期间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家中仅有二间房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不得不对该案中止执行,致使该案成了一件执行积案。王某应付的迟延履行金高达47208元。刘某为此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进行执行监督。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刘某“赢了官司输了钱”,为了实现自己的赔偿权利,近年来不得不多方奔走,四处上访,疲于诉累。王某对所欠刘某的债务只想一拖了之,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其不愿意承担高达47000余元的迟延履行金,但其外出务工多年,客观上已具备一定的还债能力。了解案情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地联系法院执行部门及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被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折服。经该院会同法院执行部门对双方多次调解,最终在检法的共同见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30730元。刘某某也愿意接受和解,并放弃38947.80元的迟延履行金。

  2010年9月12日,王某向刘某支付现金30730元。双方当事人息诉罢争,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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