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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信用卡7万周转 拒不还款成"恶意透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22:21  正义网

  正义网山东9月17日电(记者杨建伟 通讯员迟东军 杨艳芬)以周转资金为名借用他人信用卡,却连续恶意透支7万多元拒不还款。9月17日,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张鹏被胶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29岁的张鹏是青岛市黄岛区人,曾经在胶南市经营一家服装企业。2009年9月份,张鹏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名,向其生意伙伴王刚借款1万元,由于王刚手头没有现金就把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借给张鹏并告诉他信用卡密码,让张鹏透支一万元用于临时应急,并约定暂时将信用卡放在张鹏处并由张鹏及时向银行还款。后来,张鹏冒用王刚的名义,使用王刚的信用卡于2009年9月7日和9月11日先后两次共计透支7.41万元,经银行两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09年10月10日张鹏为逃避债务逃匿外地,后被深圳公安机关抓获。

  胶南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遂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广大信用卡持卡有人要注意履行持卡人的义务,谨慎保管和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不要将信用卡随便借给别人,更不要轻易将密码告诉别人,在透支后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乃至触犯刑法。

  相关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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