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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东县雇佣保安公司负责夜间治安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8日09:1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邵东9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两个多月来,每晚十时,在湖南省邵东县的街头都会出现这样一群人。他们穿着统一的制服,戴着白色头盔,手持电筒和橡胶警棍进行巡逻。这群人不是公安民警,也不是街道义务联防队,而是当地某保安公司的保安队员。

  据了解,保安公司与县里的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协议,承包费每月7万5千元。协议规定,保安公司在夜间可以进行街面的治安防控,对可疑人员和可疑车辆进行盘问。值得一提的是,保安如果在巡逻中抓获违法嫌疑人,可以在物质奖励上视同见义勇为行为。我们现在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请他为我们分析点评。

  主持人:政府让保安公司"承包"当地社会治安、替代警察夜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洪道德:我认为不符合规定,这是因为公安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有财产安全。这样的公共事务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只是赋予了国家机关当中的公安机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说,相关的国家机关还有权利把这样的公共事务再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来行使,所以我们全国各地现在只能够见到联防队员还有交通协管。

  都说明什么呢?说明以公安为主这一点是不能够被否定掉的,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某个公安部门,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和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协商请他们来帮助公安机关来进行一些事务。但是任何时候都应当有公安机关的人员来带领他们去做相关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这样的事务,而不可以完全由社会上的人,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的人独立的执行公安机关的相关的职权,这样的做法欠缺法律规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公安为主的性质不能变?

  洪道德:不能变,我没有看到有哪个法律规定说,可以不以公安为主,完全没有公安机关人员的参加。有社会上的人,有公安机关以外的人去独立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这个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如果说政府无权委托,而委托行为合法,这应该由谁委托保安公司进行治安?

  洪道德:我们退一步说假设可以这么委托的话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委托,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也就是说它是公共安全整个社会的保卫机关,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机关。谁有权利谁才能够把自个的权利拿出一部分来委托给别人。

  像本案当中,由县综治办代表县政府,或者说由县政法委代表县委对维护治安的社会权利委托给保安公司这个是不妥当的。原因很简单,综治办本身没有一个权利,自己没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怎么可能委托别人维护社会治安呢?我们说只有自己有权力才能委托给别人。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这个事件当中,有这样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按照抓获嫌疑人的数量,保安可以获得两千元的奖励,您觉得见义勇为真的是要这样有偿化吗?

  洪道德:我觉得有偿化不是不可以。但是,第一不应该把这个行为等同于见义勇为,总是拿见义勇为这个概念来解决一些同犯罪做斗争的一些工作。如果这么去简单的话,很容易让人理解成,最应当被表彰,最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恰恰不是保安机关,应该是保安公司,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天天在同犯罪做斗争,这是第一。

  第二我个人认为如果可以这么奖励的话,能不能换一个角度,在他们维护社会治安的这段时间里面,这个地方没有发生违法刑事案件,那么给予最高的奖励,发生了一起少奖励一点,以至于发生多起的时候可能还要扣除一些承包费。我觉得这样的话,可能更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更好的执法,而不是说抓的越多奖励越多,这样的话有可能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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