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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出台林地管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8日09: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实习生施怀基日前,云南省有关部门向媒体通报,《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最高可奉3万元。

  据介绍,云南林业用地面积居全国第二,省政府曾于1997年出台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但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在林地权属登记、使用权流转、纠纷调处、补偿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原有法律法规已不适应需要。因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今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在林地权属登记方面,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经验收合格,应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对于林权争议的解决,条例明确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证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议,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在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方面,明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林地流转后,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并履行森林防火等管护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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