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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公安交警系统执法 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2日01:10  红网

  红网长沙9月21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雷文明)今天下午,国务院发展办研究中心带领中央媒体采访团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调研、采访,对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执法裁量权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答:公安交警执法量大、执法涉及面广,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幅度。在实际执法中,容易造成处罚的畸轻畸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仅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同时能保障执法的合理性,既充分保证在执法中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避免产生“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等执法不公现象,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外也从机制上加强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控,从制度上缩减了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遏制执法腐败。

   二、湖南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权基准有什么特色?

  

  答:一是符合湖南实际。裁量权基准符合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广征民意逐步完善的,所确定的标准既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也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范围内。

  二是起点高。对85%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规定,因执行力度较大。

  三是范围广。对基本上所有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都作出了相应幅度的规定,可操作性强。

  四是效果好。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湖南是逐步完善实施的,从已实施情况看,社会反响很好,很受社会欢迎,使广大民众更能理解支持公安交警执法,执法环境进一步和谐,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有什么措施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落实?

  

  一是技术保证。湖南根据公安交警执法实际,开发设计了一套违法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将制定好的裁量权基准设计成固定程序,执罚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只要一输入违法行为及情节,各类法律文书及处罚标准就会自动生成,而这个处罚标准在实际执法中无法随意更改的,从而使民警不能不执行裁量基准。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湖南强化日常执法监督,强化网上监控,及时掌握不执行裁量权基准的行为,并严格追究这些行为的执法过错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而使民警个人不敢不执行。

  三是加强年终执法质量考评。将落实裁量权基准情况纳入年终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质量考评,凡执法质量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单位,对该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从而使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愿不执行。

   四、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规范的主要注重事项有那些?

  

  答:公安交警执法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当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影响最深的一项行政执法。民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交通违法行为查与不查,罚与不罚,罚多与罚少就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日常执法中,如果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会给群众留下执法不公的印象,造成一些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制定、规范执法裁量权基本准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

   五、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如何以裁量权基准制定为突破,积极完善依法行政的机制?

  答: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以来,交警总队作为全省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两个试点单位之一,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湖南”的要求,以“规范执法、服务民生”为目标,以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为突破,紧密结合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机制建设,积极打造了湖南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服务品牌。2009年,湖南出台《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和《湖南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勤执法十八条措施》(简称“双十八条”),得到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及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江的充分肯定。2009年交警部门共查处交通违法总量622.9万起,与去年740.5万起相比,下降15.9%,其中,以教育方式纠正轻微交通违法365.4万起,占查处交通违法总量的43.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3.4%;处罚交通违法257.4万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8.5%;以罚款方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245.1万起,比去年同期下降36.9%,实现了公安部提出的“一升两降”的总目标。今年上半年,湖南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法工作在全国排名第五。

   六、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电子警察”测速设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定了哪些裁量基准?

  

  答:一段时间以来,湖南不同的交警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的处罚副度不一,“低限速、高罚款”的问题曾一度为社会舆论所诟病,交警部门面对的非议较多。为改变这一现状,2009年4月25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正在施工的路段、高速公路匝道不得测速;普通公路同一限速路段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限速路段6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在测速路段应当设立醒目的“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警示标志牌,但不需告知具体位置;学校、幼儿园限制时速30公里区域内测速只在上下学时段进行,其它时段不得实施测速;高速公路限制时速低于100公里的路段不得实施低速测速。实施低速测速的要有被测车辆的全景路面照片;实施测速一般不得在限制时速60公里以下的路段进行。确需测速的,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测速原因及理由。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后,应立即停止测速等。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全省公安交警系统进一步明确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通过部署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全省共整改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路段27075处、规范交通标线560余万米,调整限速标志612处,拆除限速标志牌129块,新增警示标志牌1426块。

   七、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超速违法行为,为限制自由裁量权,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定了哪些裁量基准?

  

  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八条规定》、《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发布了超速分层次处罚的裁量权基准,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超速值的多少核定处罚标准,具体将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上作为处罚起点,共分成7个处罚档次作。具体如下: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含)以内的,处口头警告;超速10%以上30%(含)以下的,处一百元罚款;超速30%以上40%(含)以下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速40%以上50%(含)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速50%以上60%(含)以下,处一千元罚款;超速60%以上70%(含)以下,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超速70%以上80%(含)以下,处二千元罚款;超速80%以上,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国省县道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含)以内的,处口头警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含)以上70%(含)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90%(含)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稿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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