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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救援收费早该清理规范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2日01:46  红网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通知要求,公安交管部门拖移违章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对于高速公路上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通知同时强调,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指定,也不得阻挠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9月21日《京华时报》)

  两部委发布的这个通知,显然是针对目前混乱的车辆救援市场。目前车辆救援市场至少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其一,一些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违章车辆时,往往交由社会救援机构或汽车修理厂将车辆拖走,而车主则需为拖车、停车缴纳费用,并且费用不菲。其二,对于事故车、故障车的救援,虽然名义上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但能够承担救援任务的机构往往与相关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在一地的车辆救援市场中形成垄断,车主实际上没有“消费选择权”。这样一来,车辆救援往往意味着高收费,甚至意味着天价收费。

  试举两例:7月3日,陕西安康司机刘聪到西安拉货,途中车辆出现意外,70公里拖车费竟然高达5600元。3月25日,司机王学宝驾驶的大货车在沪陕高速商洛段发生轮胎爆裂,各种处理费用竟高达4万多元,其中区区12公里的拖车费竟高达10500元,其他还有“危险信号牌执勤工人费2000元”之类的收费。如此,车辆救援名为“服务”,其实与打劫、敲诈差不多,等待救援的车主只有挨宰的份。

  具体到拖移车辆,其实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违章车辆的拖移,正如两部委的通知所言,这属于交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而执法行为是不应该收费的,也不能交由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费。这是该通知的最大亮点,这个规定意味着交管部门必须履行应负的职责,而不能一推了之。实际上,车主缴纳各种税费之后,也理应享受相应的服务,包括违章之后被免费拖移的“服务”。另一种情况是事故车、故障车的拖移,可以由社会救援机构提供服务,但收费项目必须明确,收费标准必须合理,而不能漫天要价。杜绝漫天要价一方面靠价格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靠破除垄断,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就是两部委通知中所说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清理规范车辆救援收费的重点和难点,显然在于消除相关政府部门的逐利冲动,割断他们与救援机构、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利益纽带。为什么一些地方的车辆救援是由一家或几家救援机构垄断?违章车辆的拖移、修理业务为什么是由一两家汽修厂“承包”?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猫腻”,想必是不言自明的。

稿源:红网 作者:吴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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