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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非法组织也有双重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2日02:06  红网

  “一年前,我向民政部举报了一个非法组织——‘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现在终于得到民政部的回复了。”南京城管队员赵阳在他创办的城管微博上“报料”说,民政部回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名称无法判断是不是社团组织,属于打‘擦边球’,已经要求他们进行规范”。(9月21日《东南快报》)

  这个“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已经煞有介事地开展活动好多年了,其中还传出过城管执法鹰派与鸽派的大讨论,由它极力推动并通过的“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更是垄断了所有城管局,从服装到各类用品等带有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的“授权”。这样一个“国”字头的大组织,原来竟又是一个“全国牙防组”,根本就是一个未经批准的非法社团组织,真真令人感到震惊!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如此大张旗鼓地开展活动多年,对社团组织负有监管职责的民政部门,当然不可以狡辩说自己从来都不知道;可是,它非但没有像自己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里所强调的那样,“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相反,面对城管队员的实名举报,依旧视若罔闻,让人不得不怀疑民政部门查处非法组织是否亦有“双重标准”?

  由于他们打“擦边球”,不是叫某某“协会”,而是叫“联席会议”,因此不好确定他们是否属于社团组织,只能要求他们“规范”——这可不叫“文明执法”,而只能叫“荒唐执法”。难道那些曾经被查处的非法社团组织,仅仅因为名字没有起好?又或者,判断是否属于非法社团组织,根本就没有一个认定标准?有自己的章程、有定期的活动、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并且以组织的名义活动,“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确属非法组织之特征何其明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名称不叫“协会”而叫“联席会议”为由,容忍“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的非法存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违反法律的偏袒和纵容,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涉嫌上述条例第三十七条描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以社团组织之名进行活动,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只要它确实真的“未经批准”,那么就应该被立刻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个组织根本也不可能被批准,因为城管局长并非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一个明显的公权身份,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能加入社会团体。

  既然不能被“依法批准”,那么就“非法生存”吧。我相信,之所以“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会受到别样对待,其中真正为之获得豁免权的,大概不是“联席会议”的名称,而应该是“全国城管局长”的身份——全国的城管局长聚在一起搞个社团组织,尽管非法但又怎能依法取缔呢?呜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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