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今年6月28日,贵阳市民肖庆福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行驶到贵阳火车站路口时,被市交警二大队交警拦下,随后,交警以肖庆福违反交通安全法的38条规定,对其进行罚款50元、记3分的处罚。事后,肖庆福不服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贵阳市交警二大队告上法庭。近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撤销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肖庆福做出的处罚决定。
肖庆福称,2010年6月28日,他驾驶摩托车行驶到火车站路口时,被市交警二大队值勤交警拦下,称他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50元、扣3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原告存在违停事实,被告也应该先劝其驶离,只有在原告拒不驶离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处罚,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经劝告而拒绝驶离的事实,故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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