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长假来临,不少市民计划出游。万一在旅游中碰到意外,哪些能获得赔偿,哪些难以索赔?为此,市一中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出游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游客患病身亡
家属索赔无据
游客外出旅游身体不适,不料终因医治无效宣告死亡。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不支持死者家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1日,年过花甲的周先生与本市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雁荡山的团队旅游。然而,自旅行第二天起,周先生就感觉身体不适,但他仍参加了两天的旅游活动。第四日,周先生身体状况没有改善,在旅馆内休息。其他团员多次要求他回沪就诊,但都遭拒。导游通知旅馆为周先生准备了特别的饭菜食用,并由一名团员陪伴他,也买了相应的药物。旅游活动最后一天,周先生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导游征得其他游客的同意,取消了当天的行程,直接送周先生回沪。
回沪途中,周先生突然昏迷。7月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周先生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周先生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胰腺炎。
周家人为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家人的上诉请求。于是,他们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直接死亡原因是急性胰腺炎,是周先生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旅行社针对游客周先生出现的身体不适的情况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无过错。因此,对于周家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孩子秋游受伤
旅行社未尽责
去年10月,本市一所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协议,组织小学生去浦东大观园秋游。游玩当天下午,学生小于在玩跷跷板时不慎跌落致伤。后经医院诊断,小于为右肱骨髁上骨折。旅行社支付了小于医疗费1万余元。之后,在后续治疗费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于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小于损伤后的伤残程度等作出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小于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髁上骨折,评定9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小于医疗费、护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判决后,旅行社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因玩跷跷板处本身位于旅游合同约定的景点之内,且事发时正是自由活动时间,现场没有人看护、管理,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违反了他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通讯员 刘慧 记者 宋宁华
【法官评析】
目前旅游纠纷主要有四大成因:
■ 游客行为疏忽导致事故频发;
■ 旅行社履行警示义务不到位;
■ 旅行社内部管理不善;
■ 游客守约意识薄弱违约纠纷频现。
为此,市一中院法官刘江提醒,在选择旅行社时,应选择有资质、口碑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熟悉合同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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