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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附加条件 遭提前索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01:19  海峡都市报
  • 石狮一老板欠债,亲戚帮还,双方协议债务期两年

       石狮一老板因办厂不景气,负债累累。在遭遇法院执行时,他的一个亲戚把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帮他还债300余万,并约定两年后还债。然而,刚过半年时间,这名亲戚却诉诸法院要求提前索债。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支持提前索债,源于双方协议中有附加条款。

      石狮人洪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电子公司,因办厂不景气,多年来累计欠下银行及民间贷款300多万元,因未按期偿还,被诉至石狮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洪某一位同在石狮经商的亲戚蔡某,将他的一幢大楼作抵押贷款,帮洪某还清了债务。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声明书,内容大致为:洪某同意将自己公司的部分厂房租给蔡某,租金则直接给蔡某用于还银行借贷利息,多还少补;而双方的债务,则定于两年后再作商议。协议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

      然而,今年6月1日,蔡某就将洪某告上法院,索还债务300余万元及利息,理由是洪某未按协议的承诺,让他使用厂房及用租金来偿还贷款利息。洪某也承认了蔡某的说法,他说厂房原先早已租给别人,要年底才能收回,因此无法马上给蔡某使用,但他同时认为,既然双方协议两年后再商议债务,蔡某就不应现在起诉索还。

      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协议中,出租厂房和租金用于偿付银行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借款期限两年的附加条件,既然附加条件未生效,借款两年的约定也可视为未生效,因此蔡某有权随时索债。

    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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