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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式”拆迁是暴力拆迁的变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04:03  大众网-大众日报

  □ 陈英凤

  家住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文教路的李女士是2009年4月跟政府签署拆迁协议的。“我有个女儿在北海市内教书,如果我不签,教育局就说把我女儿调到山区去教书。”回忆起被政府强逼拆迁的过程,李女士忍不住抹眼泪。(10月 18日《中国青年报》)

  一份名为《关于协助做好银滩改造拆迁户尽快签订协议工作的通知 》中,当地政府的五个“非常”的拆迁指示让人触目惊心:“要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 、非常力度、非常政策、非常速度,限期完成银滩改造被拆迁户 120 多户协议签订工作。”在这样的五个“非常”下,为达到拆迁目的,出现违法手段势必难免。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在手段上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其中,杀伤力最大的莫过于“株连式拆迁”了。他们往往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 ”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这种“株连式 ”的拆迁,虽然使拆迁得以迅速推进,却后遗症明显。

  “株连式 ”拆迁明显违法,其实质是公然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一种软暴力。在法治社会里,责任自负是基本的原则。如果拆迁户有错,责任也只能由其自身承担,株连拆迁户亲属的做法,本身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教师等公职人员的调职处理是严肃而重大的事情,有专门的国家政策文件予以规定。我国没有哪个法律政策规定教师不同意拆迁,就可以被调离。显然,这种行政行为是不被许可的。

  用株连的办法来强迫拆迁和野蛮拆迁,许多人被迫签订拆迁协议,选择了屈服,但他们心中难免会有怨气,这种怨气逐步累积,在适当的时机就会爆发。于是一些群体上访、群体纠纷等事件因此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正在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要彻底分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而商业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不介入,只进行监督管理。看来,动用公权力进行威胁的“株连式 ”拆迁该休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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