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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批准或个人携带入境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04:15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日前发生了因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相关进口备案手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样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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