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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30万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07:21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10月1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吴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工作人员陈海峰利用负责药品品种审评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付的贿赂款共计约13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陈海峰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7年,陈海峰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长和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药品品种审评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等人给付的贿赂款130万元,帮助该公司加速并顺利获得申报药品品种审批。

  据陈海峰供述,2003年,他与一药企老总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04年,王某将两种药转让给顾某,由顾某向国家药监局申报。顾某为了加快药品审批,曾通过王某将40万元给陈海峰。结果两种药没有再排队,都较快地获得审批。

  检方还指控,陈海峰还向顾某推荐了3种药品,从中获利50万元。陈海峰推荐的药品正好是他审批的,且顾某为这3种药伪造申报材料通过了审批。此外陈海峰为了转移财产,还陆续把150万元巨款存入朋友的股票账户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陈海峰系自首,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还了全部赃款,最终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据了解,陈海峰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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