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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离婚”协议无效

  来电显示:我与丈夫新婚不久,为了更好地稳定我们的婚姻关系,我们前不久签订了一份关于婚姻的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我们都不得提出离婚,若哪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内财产均归对方所有。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可以适用合同法吗?刘女士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得离婚”等条款限制婚姻自由,属于无效条款。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属无效条款,而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这一原则体现的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精神。很显然,刘女士来电所涉协议中,“不得提出离婚”或提出离婚方必须以放弃财产权为代价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范,因此该协议约定无效。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记者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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