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个人私携入境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14:58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皇甫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日前发生因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医疗机构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