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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欠条写别名 债主要账拒归还 法院认定欠条合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15:14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两人原本是合作伙伴,散伙时约定由王某某给付刘某1.65万元,王某某还使用别名“王某”打了欠条,想就此赖账。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用别名“王某”写下的欠条合法有效,应返还债权人刘某1.65万元。

  2009年9月26日,刘某与朋友王某某合伙在山西科技市场开了一家灯具店,之后因合作不愉快,二人口头达成散伙协议。当时,就财产分割一事,二人约定所租房屋继续由刘某使用,店里的货物则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同时给付刘某1.65万元作为补偿,王某某当即用别名“王某”打了欠条。事后,刘某多次催要欠款遭拒,无奈之下便将王某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声称王某某与欠条上落款的“王某”并非同一人,欠条即使是王某某所写,也只能说明是王某某替“王某”写的,或是王某某随便写的,并不能说明王某某是欠债人。对于此种解释,代理律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和王某是两个人,反而是灯具店两名雇员出庭作证,证实欠条上的“王某”与王某某是同一人,只不过王某是其平常用的“别名”。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证人证言均可证实“王某”就是王某某,而各种证据也表明欠条确系王某某所写,因此判决王某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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