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七部门查非法捕捉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者可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9日17:57   半岛网  

  为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制止和打击非法捕捉、贩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近日,山东省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邮政局、民用航空监管局、济南铁路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非法捕捉、贩卖、经营青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通知》禁止非法捕捉、出售、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于违规者要求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以抓好源头管理为主,工商部门以打击市场非法经营为主。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严格凭准运证明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业务。

  此外,市民若发现非法捕捉、出售、收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林业或工商部门举报,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生态资源,维持大自然生态平衡。

  半岛数字记者 刘冬荟 通讯员 刘开创 李珺 [编辑: 董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