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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档案属全体业主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01:3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赵阳)新旧物业企业更替时,旧物业企业必须在合同期满10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物业档案。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了开发商向物业企业交接新物业时的具体内容,《办法》将从明年起施行。

  根据规定,开发商要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和物业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在查验工作开始之前20天,开发商就得把竣工验收材料、设备清单、保修文件等资料移交给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双方要签订协议,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进行物业交接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和当地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经过查验的物业项目,物业企业擅自承接后,一旦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记者了解到,北京在此前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物业交接的相关文件,其规定内容基本严格按照《办法》执行,部分关于时限、查验标准等内容还要严于《办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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