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属一般民事侵权 公司可以一同列为被告
本报讯 (记者董哲)昨日,本报报道了东莞工程师黄先生因为不堪忍受室友“二手烟”侵害,而状告老东家的事件(详见本报10月21日A22版)。报道见报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昨日,黄先生表示,尽管一审时自己关于“二手烟”侵害的索赔请求被驳回,但是他不会失去信心,目前正在搜集相关证据,准备就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市民:有人挺有人弹
一位新浪网友说:“搞工程的哪有不抽烟的,都是熬夜干出来的,此人太娇气。”但是更多市民认为,现在很多人还是不怎么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先生能勇敢地站出来追讨自己深受‘二手烟’的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就是一种进步。
律师:属一般民事侵权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龙认为,由于遭受“二手烟”侵害而导致的身体健康受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应该适用于《民法通则》,而非《劳动合同法》,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为由,重新起诉他的室友。
另外,该公司也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可以一同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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