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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加班费,这8种证据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03:34  扬子晚报

  从下月起,劳动者讨要加班工资、争取工伤赔偿时,将有两部劳动新规“撑腰”了。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和《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将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8种材料,经查证属实后都算证据。

  自9月14日最高法“追讨加班费要自拿证据”这一法律解释发布以来,许多劳动者心里都有这样一些疑问:如何证明自己加班了?怎么搜集加班证据?什么样的证据在打官司时“算数”?而记者了解到,在劳动部门统计的百个案件中,因举证不全而导致加班费请求被全部驳回的就占到3成。

  昨天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给这些劳动者“指点迷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仲裁证据包括以下8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单位隐瞒考勤记录要承担后果

  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很高,如果单位要故意隐瞒,更让“索薪”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只存有一份在人事部门,而不是一式两份。另外,考勤记录的内容如何写以及诉讼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往往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对用人单位隐瞒证据的行为说“不”——“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还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说明,如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2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2年内的考勤记录;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等。也就是说,一旦劳资双方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以上这些证据。

  因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昨天公布的《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则对劳动争议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其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等,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也就是说,发生以上这些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处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本报记者 戚庆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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