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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将被征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04:25  舜网-济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中国政府网21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指出,这一决定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做出的,旨在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根据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此外,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出台背景:

  税费内外有别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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