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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咋使用 业主有权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04:54  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 作为给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治病”的“养老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存、用、管,一直是众多业主关心的问题。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布《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交存:未交不得收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金额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开发建设单位则应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为2.5%)的比例,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始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代为业主交存。

  征求意见稿要求,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使用:专款专用并经业主同意

  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征求意见稿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形成划转决议的,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代管,专款专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由于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因此业主对资金的使用具有决定权。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紧急情况外,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方案都应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同时,依法应当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物业部门等承担的维修费用,不得从住宅维修资金中列支。

  管理:资金增值归业主共有

  征集意见稿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同时,从存入之日起,由维修资金带来的存储利息,将转入维修资金中滚存使用。此外,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以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也全部纳入维修资金中使用。(记者叶纯 通讯员周凯 实习生周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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