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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带班下井,不准找“替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09:0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怎样才能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我省出台《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领导带班下井

  不准找“替身”

  据介绍,为防止突击提拔有关人员代替矿领导,《细则》所指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细则》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领导不带班

  矿工可拒绝下井

  《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没领导带班下井

  发生事故罚500万

  《细则》规定,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同时,还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0851—6891048。

本报记者 方正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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