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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经费来源当明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日全文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除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外,还明确规定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10月21日《北京晨报》)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经费的来源因未得到明确保障。尽管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涉及国家赔偿的重大案件,最终在赔偿问题上都得到了较为满意的解决,但依旧未改这一局面。一些冤假错案,因为受关注度小,在昭雪之后始终未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造成这一窘境的原因,其实异常复杂,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国家赔偿经费保障不足,是重要原因。

  之所以造成国家赔偿经费不足,一方面,有些地方囿于财力限制,无力也不愿意拿出较多的经费;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强制规定欠缺,法律上长期未对此进行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国家赔偿经费应早日得到保证。遗憾的是,在今年上半年审议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依旧未明文强制规定。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补偿和配套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就此进行强制规定,值得欣慰。

  权力部门对公民和组织造成的伤害,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其不仅造成个体的伤害,也影响政府声誉及其合法性,作为对此的补救和弥合,国家赔偿理所当然。但悖论在于,政府的每一分钱主要都来自于公民的税赋,如果单纯地用公民的钱去赔偿受害公民(组织),不能够真正体现公平和惩戒,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也不能从中受到教育和惩罚,不利于权力部门对公民(组织)伤害事件的减少。

  正是因此,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从立法上讲,承诺国家赔偿,并确保其经费来源,是国家维护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让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经费,则进一步反映社会公平和正义,并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按照送审稿的规定,有故意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基本工资。

  这一规定,其大方向应该说没有问题。不过,责任人员承担的金额,被不少公众认为不够。事实上确实如此,当惩罚不足以威慑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时,不仅无助于消弭伤害事件的恶劣影响,也不能起到惩戒责任人,防范类似事件频发的作用。当然,具体金额有待商榷。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大可以畅所欲言以供立法考虑,立法部门也可以参考并陈述科学、合理的金额。

  还值得一说的是,国家赔偿经费来源的构成上,应该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包括中央预算中这一费用的比例。最大程度体现,谁犯错谁赔偿,以示惩戒和公平。在此,我们希望经过广泛意见征求之后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能最大程度彰显公平和惩戒的深意,并早日出台纾解赔偿难题,消弭公众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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