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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车资引打斗摩的司机被刺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0:53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惠州市沥林镇工人杨某权乘坐黄某的“摩的”返回工厂,两人因为1元的车费差价发生打斗,结果,黄某死在160米外的马路上,杨某权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杨某权当庭否认控罪,由于缺少直接证据,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怀疑凶手另有其人。

  160米的距离到底发生了什么?

  2009年11月27日晚,惠州市沥林镇利兴五金厂员工杨某权与多名工友一起外出喝酒。23时40分,杨某权乘坐黄某的“摩的”回厂。到厂门口后,黄向杨索要车费4元,杨认为平时都是3元,坚决不同意给4元,于是,两人为1元差价发生打斗。在打斗现场北约14米处,黄某被打碎的头盔散落在地,而黄某则倒在约160米外的一家商店旁边的马路上,最终因胸部被刺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接警后赶到,将留在厂门口的杨某权带走。

  2009年12月31日,杨某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3日,经过两次退卷补充侦查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被害人黄某(39岁,河南信阳人)的妻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他的父亲及其他亲属参加了旁听。头发花白的杨某权(43岁,湖南衡阳人)则身着囚服坐在被告席上。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建中律师、刘茂林律师接受委托,为杨某权辩护。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直接证据

  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权否认犯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罪。杨某权称,自己身高只有161厘米,当晚又喝了酒。自己不仅没有伤害黄某,反而被身高178厘米的黄某打得鼻子流血,倒在厂门前的草丛中,直到警方到来还没有离开。

  辩方律师为杨某权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某权持刀剌伤被害人黄某。警方的法医鉴定结论认为,黄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类刀具)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死亡。检方提供的凶器是杨某权钥匙链上的一把折叠刀,该刀长4.1厘米。该刀挂在一串钥匙链上,没有开启,上有几点喷溅状血迹。

  辩方律师认为,检方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时写道:“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杨某权在互相打斗中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其间接证据证明力也不够。”之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直接证据进行补充。

  检方当庭承认,本案确实没有直接证据。但已经查明的间接证据证明,杨某权致被害人死亡。因为被告人自己承认参与打斗,承认钥匙串是自己的,钥匙串上有一把小刀,检验报告上的刀伤与小刀吻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他人参与了打斗。因此可以推论,这个刀伤只能是被告人伤害的结果。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南方日报记者林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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