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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客猝死海南温泉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6:23  新民晚报

  上海市民吴先生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宾馆的温泉池内,其家属以旅游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9时,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开庭审理此案。经过2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

  游客“仰躺”温泉池底

  2009年8月,在上海某公司任职的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单位委托上海某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同月27日,也就是一行人到达海南的第二天晚上9时许,在下榻的宾馆温泉池(水深80厘米)内,吴先生被人发现昏迷在池底,呈仰躺姿势,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自杀等,结论为“猝死”。此后,吴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9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拒绝赔付。今年1月,吴先生的家属提起诉讼。

  “猝死”与“意外死亡”

  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吴先生死亡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吴先生家属却认为,“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受益人在索赔时原则上应承担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经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被告却不能举出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因此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法官点评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荚振坤介绍,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认定被保险人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尸体火化时止,保险公司未向原告主张对被保险人作尸体解剖,而是认可了公安机关作出的猝死结论。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被保险人猝死是由疾病所致,被告应承担赔付责任。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严剑漪 富心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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