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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国家赔偿金支付步骤不应多设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6:49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0月22日电(见习记者 杨柳)今天上午9点,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会议中,学者们对该条例第13条的规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第13规定“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行政或者司法机关,而财政部门只是赔偿费用支付机关,这两类机关应当实行分离制度。如果不实行分离,最后就会造成二次审查,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汤教授说,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赔偿的决定,此时当事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关系就结束了,而赔偿金支付问题,就应该由财政部门支付。若不分离,除了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审查之外,赔偿费用支付机关也会对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这就会给赔偿申请人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而海南省高院执行局法官王继君法官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认为这个文件的总体感觉是,赔偿程序太繁琐。他说:“作为一个赔偿请求人个人觉得太艰难。作为当事人和请求人,要走国家赔偿的程序,好不容易通过程序终于拿了判决书,或者是拿了赔偿决定书,现在到财政环节被卡住了,那相当于又打了一个法律白条。”

  王继君认为,在条例制定是应考虑简洁明确的赔偿支付步骤,保证各个机关不能随便踢皮球,这样才不会失去了国家赔偿的意义。

  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举办的目的,就是让各界法律人士针对送审稿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为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建言献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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