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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7:58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2010-10-22 17:42

  青海新闻网讯10月22日,青海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青作了重要讲话,副院长刘建军主持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旭、纪检组长魏文裕,副巡视员马旦智、田运良出席发布会。省高级法院部门负责人,省垣十家新闻媒体记者,西宁地区相关经济类鉴证、拍卖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评估拍卖专家等100余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是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在认真总结我省法院实施的《关于执行中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管理办法》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吸收其他法院的有益做法,广泛征求我省各级法院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将全省法院系统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纳入省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分为8章57条,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各项规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受委托机构的确定,评估、拍卖的组织与监督,评估、拍卖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公布实施,对全面规范我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李建青副院长指出,《实施细则》的发布,对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法院自身的廉洁。将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启动权和委托权相分离,启动者不委托,委托者无权启动,形成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制衡机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社会不良因素的干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通过有效机制,将评估、拍卖、变卖活动置于阳光下,建立便于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平台,强化提高成交率、变现率措施,实现资产处置价格最大化的目的;有利于提高对外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是从事对外委托工作的专门部门,具有其它部门所不及的专业性和熟练能力,能够更好地确保案件高效优质处理。

  李建青副院长强调,要全面规范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归口管理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建立起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与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必须严格实施委托评估、拍卖名册制度,确保遴选录入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并促进中介机构在法院依法执业。三是必须坚持公开随机方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原则,严格操作规则,坚决杜绝通过人为干扰确定受委托机构干扰拍卖活动现象的出现。四是必须立足确保涉诉资产处置交易价格最大化,强化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的主动监督制约措施。五是必须坚持变卖工作的限制性条件,杜绝变卖的随意性。

  李建青副院长要求,要认真落实做好当前工作。各级法院要做好安排部署,要迅速组织有关庭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尚未设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法院,要及时根据《实施细则》指定代职部门,使其尽快履行起管理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职责。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级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实施细则》,在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支持下,努力营造学习细则、贯彻细则和监督落实细则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检查指导。上级法院要适时检查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情况,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最后,李建青副院长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的新闻界表示衷心感谢。(作者:张浩 袁继峰 杨海云)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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