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0月25日电 因在处置广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中收受80万元港币,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25日上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新家属退出赃款57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均予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王新在担任广发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该行的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及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侯明代理的汉国公司收购广发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感谢费共计80万元港币。
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王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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