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出要求。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修订草案此前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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