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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暂停代表职务办理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07:5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再次提请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如何办理,应当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有上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选举法对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没有必要规定对哪些代表可以罢免。经研究,法律委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将上述有关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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