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由11%提至15%,个人由7%提至10% 个人每月最高缴存766.2元,最低缴存75元
记者10月25日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0年1月1日起上调。其中,石市和省直、铁路系统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至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各县(市)和矿区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5%。
相关人士表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增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让广大群众更大程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在提高缴存比例的同时,石市还将规范缴存基数。根据要求,各县(市)、矿区要在严格落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力争达到全市统一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务必年底前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要求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
按照石市执行的最新缴存比例,以职工每月最高和最低基数计算,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上限为:7662×10%=766.2元,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下限为:750×10%=75元。而按照原来的缴存比例计算,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上限为:7662×7%=536.34元,市民个人每月的缴存基数下限为:750×7%=52.5元。与调整前相比,个人每个月的最高和最低缴存额分别上涨了229.86和22.5元。
在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同时,石市还将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记者 陈霞冯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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