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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拟取消一次性领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09:01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取消了可以一次性领取的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等。

  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关于提名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议案和其他任免案。

  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草案增加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规定,泄露这些信息将依法受到惩处。

  草案还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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