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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不须缴纳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6日10:42  深圳晚报

  近期,有市民咨询旧房拆除补偿款以及企业搬迁收入的涉税等问题,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

  宝安区廖小姐来电咨询:旧城改造中,开发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对改造区内的旧房进行拆除、平整,并代其向原居民支付征地补偿金等款项。问:此过程中,原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款要不要缴纳营业税?开发公司取得建筑物拆除费及代支付补偿款的手续费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原居民将土地交回政府,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征地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须缴纳营业税。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居民取得征地补偿款不须缴纳营业税。

  开发公司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龙岗区姚先生来电咨询:因地铁施工需要,我公司需要整体搬迁,取得的政府搬迁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深地税发2009177号转发)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应处理如下: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福田区古小姐来电咨询:我刚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个人独资企业。问:要不要缴纳契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规定,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须缴纳契税。因此,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个人独资企业免缴契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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