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萍
因为做人民陪审员,几年前审过一个案件,那案子的起因现在想起来,还让人啼笑皆非。
案由是,一个保姆给东家打工,东家要求保姆把栅栏门刷白,保姆连刷了三遍,东家都不满意;于是,东家就把保姆当月的工资给免了。保姆气愤不过,先是怠工,然后偷了东家的钱跑了,临走还留下了“罢工说明”。当然,保姆最后被判了刑。
老实说,我有点同情保姆,但在三人合议庭上,我还是同意了主审法官的判决建议。原因很简单,保姆的确是盗窃。
昨天上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其中一个议题是,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在房产交易时限制登记。
过去一个月,在修订草案征询市民意见的过程中,几乎众口一词:限制登记,不行!依我看,这个“限制登记”,跟那个被拖欠了工资的保姆去偷东家的钱包,有点像。你想呀,物业公司跟业委会签订了服务合同,就是小区的保姆;既然购买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每个业主按期付费,那是天经地义。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那也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只要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服务一天,就该得到一天的报偿,这也是天经地义。
假如真的有业主故意欠账,物业公司不妨去起诉。但立法是否可以因为业主欠账就限制房产交易登记?恐怕不行——东家欠了保姆的工资,保姆实施盗窃,硬生生把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傻不傻?业主欠费也是民事纠纷,为这个限制物权,法理上说不通。
有没有变通的办法?复旦大学民法专家段匡教授有个思路:不限制登记,而是物业公司把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一旦发生交易,交易款优先偿还物业费。
这办法或许可行。但无论法规如何修订,立法都不能剑走偏锋——桥归桥,路归路,理清头绪,平衡各方,小区物业管理才能有秩序。
[本栏目内容上海电台在11时30分《990报刊文选》(中波990、调频93.4)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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