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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贴挖补真币属于变造货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01:30  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自11月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司法解释还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纪念币、停止流通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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