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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诸情感到依靠理性

  曾有一位导演,携带影片到政法大学和学生交流,我担任评论人。看完电影,学生们说被打动了。导演说:“我的电影哲学是不张扬,有节制。像‘艺术人生’一样故意惹你哭,像小品一样逗你笑,这不是好电影。我认为,文明就是有节制,放纵感情离野蛮最近。”

  文明就是有节制,不放纵感情,还真有点儿道理。

  尽管我自己也难以完全做到,但我执拗地坚信,在公共场合应当节制自己的情感泛滥。因为只有少不更事的孩子才会不顾体统靠当众哭闹去表达不满、博取同情。当年刘翔退赛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教练痛哭失声,泪如雨下,也许他难以抵御巨大压力,但我总觉得成年人当众哭鼻子有失体统,有失理性。

  现代社会注重理性的力量。社会学家韦伯认为,现代化就是理性化的过程,现代司法的特质就是理性化。

  中国司法的变迁,同样是从情感化到理性化的过程。

  学者徐忠明提出中国传统司法的心态模式是诉诸情感,因为传统中国是情感本体的社会。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指出,清代状纸不同于以法律为依据主张权利保护的现代民事起诉状,前者充斥着己方哀哭无告、对方横行欺压的表述,要求官府为己伸冤。民事诉讼是以伸冤与哀矜为特征的,刑事诉讼也概莫能外。官府看重的是被害人的冤情,它是被害人冤死给家属带来的悲愤之情、哀告之情及复仇之情,如果得到了公众的同情及响应,那么被害人的冤情会被加倍放大,形成官府无法忽视的强大压力。总之,通过诉诸情感的方式去博取司法官员的同情及怜悯是有效的诉讼策略。同样,被告人方对抗被害人方的常用策略往往也是诉诸情感,企图凭之化解对方的伸冤。

  当下转型中国社会还有情感本体的影子。日前,央视采访河北大学车祸案肇事者李启铭及其父李刚,面对镜头,两人失声痛哭。堂堂公安局副局长及大学生,却哭得像个孩子,这令我感到吃惊。然而,现代司法是不相信眼泪的。

  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不会再沿袭伸冤哀告的老路,当事人不能靠诉诸情感而取胜,推动诉讼程序的是理性的力量。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遵循理性法则,法官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代社会的罪与罚不再诉诸情感而是代之以诉诸理性,确定犯罪及刑罚的过程越来越复杂。犯罪定义、具体罪名界定及相应刑罚须预先由刑法规定,这是所谓保护被告人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定犯罪事实的有无、确定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而实现上述目标,绝非易事。即使存在犯罪事实,还要看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在审判中,证据认定、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评估等,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专家鉴定。控辩双方,作为“相抗衡的对立力量,最终导入精心准备的司法辩论和惯常的司法策略形式渠道之中。司法制度往往将恶意理解的愤怒,转变成对诸如刑事责任与公平秩序之类更宽泛问题的程式化辩论”。

  从传统到现代的司法变迁就是从情感到理性的转变。

  对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意见,甚至对犯罪人同仇敌忾,以强烈情感表示谴责。但是,不要忘记,文明就是节制,简单诉诸情感,通过贴标签方法解决罪与罚的问题,是对司法的贬低;同样,如果司法听命于舆论压力,丧失独立的理性判断,以致造成误判或有瑕疵的判决,这是司法的自我贬低。

  对犯罪及犯罪人的道德谴责及情感否定是必要的,但是,谨记推动刑事审判的应是理性的力量。连亚里士多德都认识到:“法律是去除了情感的理性。”很显然,强烈情感宣泄意味着偏见,在罪与罚的确定过程中,诉诸感情没有用武之地,这样做是和诉讼文明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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