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润元 记者 江华
晨报讯 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公交线路站点,公交站牌由经营者按标准统一设置维护,起点在交通枢纽的公交车不得无人售票,对营运服务情况进行评议作为授予经营权的重要依据……本月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在全市施行,新《条例》中不少新规更加亲民合理。
新《条例》明确规定,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当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公交线路经营者退还车费。
新《条例》不仅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等公交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作了明确规范,也对乘客文明乘车也提出要求,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对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乘客,可以按5倍标准加收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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