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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起讫线路不得“无人售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07:46  东方网-文汇报

  从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在全市施行。今后本市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公交线路站点,起讫点在交通枢纽的公交车不得“无人售票”。

  新建居民区实行“四同步”

  相对于修订前的条例,新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更高、更细要求,对乘客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更完善、更有力的保障机制。例如新《条例》明确,应保障配套公交站点实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对实行优惠换乘、老年人等按规定免费乘车等。

  站点距离不超过1000米

  新《条例》规定,全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500米至1000米;站牌由经营者按标准统一设置,并保持清晰、完好,以改变公交车线路、时间变更时站牌未及时更新、误导乘客的情况;营运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应当表明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站点候车亭设置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40%,其中公益广告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为方便从外地来沪的人员乘车,新《条例》规定,起讫点在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公交线路,不得采用无人售票的营运方式。

  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

  为维护市民乘车权益,新《条例》明确规定,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运营;不得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车票凭证。

  当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公交线路经营者退还车费。

  新《条例》也对乘客文明乘车也提出要求,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对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乘客,可以按5倍标准加收车费。

  本报记者何连弟本报通讯员吴润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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