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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采用法条式体例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3日21: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11月3日电 (莫非 吴敏平)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广州举行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此次颁布的《决定》首次采用法条式体例,明确了以多样的监督方式以及创新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据了解,《决定》于今年9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在发布会上指出,针对广东省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基本方式、机制创新、被监督机关配合监督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梁灿盛介绍,广东是全国第14个出台有关加强诉讼监督或法律监督决议的省份,相比起其他13个省市,广东颁布的《决定》首次采用法条式体例,“广东的《决定》一开始就依照地方立法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且按照严格的立法项目的程序来启动。法规式的体例结构和语言范式表述,使得起草工作更加科学、严谨、细致,也使内容规定更加简洁、明确和具体。”

  此外,《决定》提出了多样的监督方式并以创新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院的监督工作。

  梁灿盛指出,监督方式不充分一直是制约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瓶颈,为此,《决定》的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灵活地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多样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其中,对于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建议更换办案人”则是一条很具有刚性的监督措施。

  针对广东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不够完善,《决定》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九个方面的创新监督机制,包括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等等。

  为推动《决定》的顺利实施,梁灿盛还要求广东省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有关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应当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好该《决定》,营造诉讼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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