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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疗馆里服务特殊 老板犯卖淫罪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9:0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修文男子杨某、安某、赵某等人组织妇女集体卖淫,主犯安某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后,不服上诉。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7年至2008年7月,杨某投资162万,安某投资18万,龚某投资2万共同在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开办月光海岸水疗馆,经营洗浴、保健按摩等服务项目。当年9月,杨某和安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引进“卖淫女”到水疗馆内卖淫,在紧锣密鼓的准备后,开始拟定计划书开始招聘,随后对招聘的卖淫女进行培训和安排食宿,由赵某负责管理小姐。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安某和赵某多次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水疗馆特殊服务部内卖淫,公司从卖淫女的收入中提取费用,如项目“海之恋”的价格是278元,公司提取120元作为房费和门票费,卖淫女每十天凭消费单向水疗馆结账。

  2009年9月30日,知情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该水疗馆四楼包房内,将这一卖淫组织的嫌疑人全部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安某在担任月光海岸水疗馆总经理期间,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组织、指挥、控制多名卖淫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人民币,杨某,作为月光海岸水疗馆主要投资人,允许他人在水疗馆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领刑1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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