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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意见 明确地方政府房屋征收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5日17: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房屋征收程序。

  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意见稿同时提出,政府部门据此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在法律责任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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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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