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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出警”应谋定而后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11  新闻晨报

  公安部正酝酿将110报警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不同类别的接警将按照不同的出警方式处理。抢劫、坠楼、溺水、自杀等紧急事件民警须立即出警,多事件同时发生警方优先处理紧急事件。

  当下 “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原则,虽然和我们的实际感受有出入,但这是纸面上可考究的时间。如今,公安部酝酿着改变,将“分类出警”,据说是为了优化出警。有这样的目的,最终如能坚决执行的话,是能给公众带来一定的便利的。

  不过,此举还是引发争议。以最近 “一新四军老战士的房屋被拆”为例,在报警48分钟后,拆房人已逃离现场,距离事发现场仅500米的派出所民警才缓慢赶到。假如说,有硬性规定这样的事属于“紧急”一类,并规定5分钟内必须赶到,那这名老战士眼下也不用拍卖拆房人逃跑后留下的挖掘机维权了。相比之下,有讽刺意味的是,那英参加北京交管局的晚会,因忘记带演出服,交警为其开道,警方的效率不可谓不高。可这算“紧急”事情么?

  因而,对“分类出警”一事,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 “怎么分类”的问题,什么样的事情算“紧急”,什么样的事情又算“非紧急”呢?分好了,的确能优化出警;分不好,就很可能沦为权力滥用的范本。要怎么分类,就必然牵涉到由谁来分类、如何分类才更能提出警效率……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广泛地征求民意,最终才能出台。

  “分类出警”可能优化了出警效率,但也可能耽搁了出警的时间,这样的矛盾又如何协调呢?既然当前的“分类出警”是摸着石头过河,一切还只有想法,那就摸稳了石头再过河。最起码要有一整套的措施保证,使出警效率比当前要高,要不然,以牺牲公众的利益甚至生命做试点,显然不是施政者的初衷。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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