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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书记违法,胆气背后是法律无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33  法制日报

  因不愿签征地协议,“未能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村主任最近被乡党委停职,500多名村民联名上书“鸣不平”,但未引起湘潭市有关部门的重视。霞城乡党委书记王林涛表示,当时作出这一决定时,别人都很佩服他的胆气(1月11日《法制日报》)。

  依据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所有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等干预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均是违法的。这名党委书记早年毕业于政法院校,而且在法院工作了17年,应该不会愚昧到不知道此举是违法行为。而且,事情过了一个多月,虽然有500多名村民集体联名为被停职的村主任叫屈,但时至今日,这一事件依然没有引起湘潭市等相关部门的重视。

  那么,基层官员“不畏法”的胆气到底何来

  首先,村主任拒绝签字挑战了当地全力“发展经济”的潜规则是首要原因。从报道可以看出,对该村的征地项目是当地的一个重点项目,村主任拒绝签字或许会被当地看成是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当“停职”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也只有装聋作哑,谁都不想为此去替一个“敢于不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的村主任出头,这一结果也许是“懂法”书记早料到的事。

  其次,违法行为得不到追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对于敢于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违法行为该追怎样的责,该如何追责,该法却没有明文规定,以致如今一些基层官员动辄以“停职”、“免职”等手段,打压“不听话”的村干部。

  任何发展,都不能以侵害法律牺牲程序正义来实现。只有恪守基本的程序正义,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更多维护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呵护村民自治等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实现和发展。同时,作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亟待增加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追责相关条款,以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湖南刘希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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