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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改革应坚持三个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08: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因此,起诉书在公诉过程中地位重要,作用明显。但在实践中,起诉书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突出表现是起诉书制作不规范、不客观、不全面,而且还日益趋于简单化、随意化和格式化,起不到起诉书应有的强制、保护与预防等功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或即将进行起诉书改革。笔者认为,开展起诉书改革须严格依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一)体现权利保障原则。例如,有的地方制作起诉书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被害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这种做法不仅增强了司法机关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意识,而且也提高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热情,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必要性原则。在进行起诉书改革时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对于那些对发现真实、保障权利无多大作用的事项通常不应当列入改革事项。例如,实践中有的地方在进行起诉书改革时,要求所有的起诉书要粘贴被告人的照片。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告人来说,这样做或许还有必要,但对于其他一些被告人来说却完全没有必要。

  (三)突出重点原则。起诉书改革必须突出重点,针对目前起诉书普遍存在的不规范、不客观、不全面等问题,笔者认为起诉书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起诉书的叙述方式和内容上。具体来说,应当突出以下几点:(1)对事实部分的叙述应当突出客观真实,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2)证据的罗列部分不应当仅列明证据的种类,而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例如,在罗列书证时不能仅列明“书证”,而应列明某某书证;对于多罪名、多情节的犯罪,应采用逐一列举的方式,而不应采取在该罪后统一列举的方式等等。(3)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上,应当突出说理性,不能只见结论不见论证,但应当注意繁简得当。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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