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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大队长受贿舞弊致矿难 一审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17:07  正义网

  正义网湖南1月12日电(通讯员黎春燕)湖南省汝城县公安局原矿管大队大队长宋伟春,“拿”了人家的钱后,把原则和纪律丢到了一边,违法发放火供产品,导致了一起煤矿重大火药燃烧事故的发生。1月11日,经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宋伟春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宋伟春现年43岁,2008年任汝城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2010年2月任矿管大队大队长。其在矿管大队主持工作和任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汝城县曙光煤矿(下称曙光煤矿)老板罗某、汝城县集龙萤石矿老板林某和汝郴高速公路第十四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朱某等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9万元。

  收受贿赂后,宋伟春对罗某等行贿老板所在的涉爆企业或疏于监管,或降低罚款,给予了他们方方面面的关照。特别是在多次收受了曙光煤矿的6.7万元贿赂后,宋伟春更是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违规向该矿供应火工产品,导致该矿2010年5月29日发生一起死亡17人,直接经济损失达951.96万元的重大火药燃烧事故。

  宋伟春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

  2009年10月,曙光煤矿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且其时正值郴州市委市政府和汝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的煤矿整顿期。但曙光煤矿却以技改为名,向汝城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火工产品(每月7吨炸药、7000发雷管)。宋伟郴在审批火工产品时,对曙光煤矿技改期限和所需火工产品数量不予审查,批准发给该矿的火工产品数量远大于其申请购买量,仅2009年12月一个月,就批了14.4吨炸药、1.5万发雷管给曙光煤矿。

  2010年4月12日,汝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向汝城县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停止向湖南省鑫矿矿业有限公司等11家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企业供应火工产品的通知》,曙光煤矿是这11家采矿企业之一。宋伟春接到《通知》后,对通知精神置若罔闻,继续违规向曙光煤矿供应火工产品,在4月中旬到5月上旬的一个月里,向曙光煤矿供应炸药8.64吨、雷管1.08万发。

  2010年5月12日至14日,郴州市生产安全检查组会同郴州市煤炭局在对曙光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井下存放炸药、火工产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并在5月14日召开的汝城县安全生产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宋伟春在参加完会议后,不但没有督促曙光煤矿进行整改,而且还在继续对该矿供应火工产品。

  2010年5月26日,宋伟春带领矿管大队干警从汝郴高速第十一标项目部回收炸药183公斤、雷管58发后,违反规定,将回收的炸药雷管处理给该矿使用。

  5月29日,曙光煤矿存放在井下的炸药发生燃烧,导致17名采矿工人窒息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1.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伟春在担任汝城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教导员和大队长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发放和处理火工产品,导致曙光煤矿发生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宋伟春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涉爆从业单位老板贿赂1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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