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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撞死行人 法院判决赔偿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1:32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田先生酒后穿行高速公路时,被岳先生驾车撞死。岳先生随后被认定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岳先生认为高速路护栏有破损才导致行人进入高速路。为此,他将高速路管理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公司)告到法院,追偿自己的损失。昨天,丰台法院开审此案。首发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岳先生起诉称,2009年8月,他驾驶车辆进入京平高速,本应封闭的高速车道内,突然冒出行人田先生,他的车辆与田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田先生死亡。田先生的家属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由于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承担事故20%的责任。法院判决他赔偿田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岳先生认为,自己在进入高速公路后,与首发集团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他支付了高速公路使用的费用,支付了合同对价,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本应提供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但是,由于首发公司属于管理方,防护栏多处倒塌,首发公司没有及时维修,使得行人能走上高速公路,导致他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与田先生发生碰撞,给他造成一系列损失。为此,他要求首发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给他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

  被告首发公司代理人表示,岳先生的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该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位代理人还说,法院判决岳先生进行赔偿,是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岳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是因为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岳先生不应将此责任转嫁与该公司。

  对于护栏有损问题,首发公司代理人解释说,该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已按照规定在公路两侧安装防护栏。但是,如果有人恶意破坏防护栏,而后强行进入高速路,该公司也不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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