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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施暴算不算家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3日03: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婚前同居施暴算不算家暴

  法律规定家暴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 但调查显示暴力还多见于同居恋人间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冷暴力、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家庭”范围如何界定?婚前同居施暴算不算家庭暴力?对保姆施暴算不算家庭暴力?家暴案能否举证倒置……

  昨日,北京某报女编辑自称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挥刀杀夫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省妇联、省法学会、省女政法工作者联谊会、省女法官协会联合召开的“家庭暴力法律认定研讨会”也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构成条件进行了探讨。据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左右;法院判决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2%,最高的也不超过5%。

  文/记者黄蓉芳

  通讯员王飙尘

  焦点一:

  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可否扩大?

  “《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中把暴力的对象规限在家庭成员之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琪认为,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家庭的组成人员,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互相间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

  “但事实上,国内外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还多见于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性恋伴侣之间,而后者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超过前者。”她举例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顺义区和丰台区看守所的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数据显示,有35.7%的人被捕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然后是离婚/分居关系的。

  她说,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要领已从上世纪70年代的“配偶暴力”,发展到现在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如果把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就使遭受恋人、前恋人、离异配偶暴力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汕头市中院的曾曼表示反对,“如果把同居关系和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伤害都理解为家庭暴力,无异于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同居关系,这会导致鼓励非法同居行为。”

  焦点二:

  家暴案件能否让被告自证清白?

  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张文芬认为,现在的家庭暴力案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由于家庭暴力延续的往往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受害人的举证能力也会在被控制中丧失,受害人提供病历、照片、法医鉴定书、派出所笔录等已经穷尽其举证能力,如果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将导致裁判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她建议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自证清白。

  对此,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郭丽红表示反对,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不能成为豁免其举证责任的理由。“诉讼一项专业活动,受害人在自己能力不足时完全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其进行。再退一步讲,当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其实,实施家庭暴力的能力与举证能力并不成正比,要求被告自证清白,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行为,不仅在逻辑上说不过去,同样也存在着其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举证责任倒置可能被原告利用来谋取不正利益。

  焦点三:

  冷暴力、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到底怎么界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心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限于身体上和精神的暴力,排除了经济上、性的不可侵犯上的暴力。“其实,性暴力、心理折磨和经济制约,也是家庭暴力的‘家族成员’,因为它们同样可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屈辱和无助等心理反应,从而帮助加害人达到控制目的。”

  现状:

  10%离婚案当事人称遭到家暴

  “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庭暴力,虽然大多数受害者选择了沉默,但近年来,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增速达到70%。”广东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慧仪在会上发布的调查数据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

  她介绍,根据广东高院专题调研组的调查数据,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其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限于证据的原因,法院最终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数量不多。

  “涉家庭暴力案件占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比例较低,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比例更低。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左右;有证据证实或施暴方自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判决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2%,最高的也不超过5%,例如广州中院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7件,东莞中院2007~2009年共审结离婚案件184件,认定家庭暴力案件9件。部分地区法院多年来没有认定一件家庭暴力案件成立。”

  根据广东高院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由于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绝大多数是女性,也有个别案件中受害方是男性。珠海中院200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案件6件,全部是男方对女方的身体暴力;佛山市顺德区法院2007年~200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26件,除了2件是女性施暴外,其余均是男性施暴。

  原因:

  家庭暴力具隐蔽性 当事人举证难

  杨慧仪认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最大难点在于当事人举证难。她说,“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施暴,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是很严重,受害方也不愿意家丑外扬,往往疏于求医,致使证据缺失。

  通常情况下,受害方只有在最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收集证据和提起离婚,一旦施暴方否认存在施暴行为时,受害人没有有力的证据可以证实。

  同时,“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即使左邻右舍知道存在家庭暴力,大多也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而无意去干预。有些家庭暴力,例如精神暴力,其带给受害方的是精神痛苦,除非求助心理医生,否则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家庭暴力发生后,很多受害方没有求助公安、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没有到医院就诊,致使受害方提起诉讼后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受害方的投诉后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受害方在诉讼中无法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致使受害方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

  建议:

  受害方和对方

  都有举证责任

  关于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杨慧仪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于涉家庭暴力案件不妥当。

  有些人主张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提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张即可,由施暴者针对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

  但这种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也不足,而且完全让对方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对方根本无法证明,这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也会引发有些当事人利用举证责任倒置提出虚假的家庭暴力诉讼,危及家庭稳定。

  合理的分配方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受害方需要举证受侵害事实;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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